2008年1月1日《勞動合同法》實施以來,勞動爭議案件猛增,在加上金融危機,企業裁員,勞動爭議案件同比增長150%,朱永暉律在辦理大量勞動爭議案件中,發現勞動都普遍存在證據不足,不能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證據,從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,勞動者的主張得不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。在這種情況下,勞動者應當怎樣保護自己呢?朱永暉律師介紹一些勞動者維權小常識,供大家參考:
一、提高自身素質,學法懂法用法。一旦發生爭議糾紛,要及時請工會維權或者聘請律師代理,尋求法律幫助。
二、依法簽定合同,維護合法權益。
。ㄒ唬┤肼毲,先簽約。能簽定書面合同的,就不搞口頭約定;能簽定勞動合同的,就不簽定聘用合同或者勞務合同。
。ǘ┖灱s時,勞動者對工作內容、地點、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擁有知情權。
。ㄈ﹦趧诱咴跐M足“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”或“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”等條件后,便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”。
。ㄋ模﹦趧诱哂袡嗟种七`章指揮!秳趧雍贤ā返32條規定: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、強令冒險作業的,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。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,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、檢舉和控告。拒絕違章冒險作業不屬于“罷工”。
。ㄎ澹﹦趧诱哂袡鄦畏浇獬贤。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(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),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用人單位以暴力、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,強迫勞動、強令冒險作業或者違章指揮的,勞動者可以即時解除合同,不須告知,也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。但企業解雇員工就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,除非員工有過錯(如使用假身份證或假學歷學位證書騙取就業的)。
三、加入工會組織,依靠工會維權!秳趧雍贤ā酚11款條文賦予工會監督職權。如第43條規定: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,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。用人單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,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,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。
四、注意收集證據,依法追討工錢。拖欠工資,應當通過正當途徑解決,不能采取過激行為或者暴力手段,否則會走上違法犯罪道路。平時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,如合同書、花名冊、電話簿、工資單、工資卡、出勤卡、工作牌號或者工作量單,必要時請同事出來做證,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。及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,對仲裁決定不服的,應該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,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追討被拖欠的工資,F在對農民工的工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。 |